案例素材来源:嵩县法院
缘起酒后争执
(资料图)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
兢兢业业七年有余
未曾想到
因酒后与同事发生争执
被公司辞退
李某认为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属违法行为
遂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某
经济赔偿金67200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
河南省嵩县法院
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
双方各执一词
公司诉称
李某当日酒后闹事
在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且次日未正常出勤
无端旷工多日
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依照《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故我公司辞退李某合法合理
仲裁委以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未通知公司
一直未成立的工会为由
裁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强人所难
严重侵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某辩称
我偶尔忘记考勤打卡
不等于未履行工作职责
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将理由和决定通知工会组织
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属于违法解除
不能以公司
没有成立工会为由推脱责任
依法定分止争
法院审理认为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会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依法告知并听取
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其立法意旨是避免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侵害职工利益
本案中
公司虽然没有建立工会组织
但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
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
或者向当地总工会
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
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公司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材料
证明李某符合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也没有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亦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承担违法解除法律后果
仲裁委裁决决定
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依据《劳动合同法》
关于经济补偿相关规定
判决公司支付李某
经济赔偿金672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国无法不治
民无法不立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都应自觉
尊法守法学法用法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