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一)1、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可以办理现金业务,应根据其资金性质来确定。
(1)下列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工会经费和业务支出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
(2)下列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由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3)下列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和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4)以下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银行卡账户
对于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划拨有以下规定:
(1)单位银行卡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2)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
(3)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4、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其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5、其他使用规定
(1)以上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款项。
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有关收款依据: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收款依据包括: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出版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